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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提示函(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管理措施)

发布时间:2024-11-08     浏览:1094

建管函〔2024〕93号

市本级在建工程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工作,着力解决渗漏、裂缝、空鼓等问题,全面提升住宅工程质量,现将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工作的主要管理措施提示如下:

一、落实质量主体责任

(一)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工程造价,不得要求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承担工程有关业务,依法签订合同工程开工前,应组织图纸会审,针对质量常见问题,要求设计单位明确施工图中细部构造及有关技术要求。施工过程中,应及时督促参建各方主体落实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责任。工程竣工验收前,应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分户验收制度,分户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二)落实设计单位主体责任。设计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安徽省地方标准《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技术规程》(DB34/1659-2022)以及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深度要求等进行设计,并对设计的质量负责。对易发生质量常见问题的部位和环节应进行细化设计,绘制相应节点构造详图,并应编制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设计专篇。在设计文件中不得选用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对设计中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明确构造措施、施工要求和验收标准。在设计交底时,应就质量常见问题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有关建设方进行设计交底。应参与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的分析和处理,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强化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严禁使用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在住宅工程开工前编制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施工方案,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应根据经批准后的住宅工程常见质量问题防治施工方案,对作业班组进行技术交底。

(四)落实监理单位主体责任。监理单位应及时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施工方案。应强化事前控制,编制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监理实施细则,提出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的监理要点和措施。对于采用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措施进行施工的工序,应加强旁站和平行检验,并认真做好隐蔽工程和有关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应督促施工单位落实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的各项措施,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质量控制中的作用。

二、加强过程质量控制

(一)严控建材质量。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进场时,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核查质量证明文件与实物的相符性后,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应在监理单位见证人员见证下现场取样。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时,应查验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必要时还应进行复检。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未检先用、使用检测不合格材料。

(二)实施样板引路。容易产生质量常见问题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在现场制作实体样板,分层展示工艺做法,经建设、监理单位验收通过后,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明确工艺操作要点和质量标准后方可施工,样板验收、技术交底应留存影像资料。

(三)落实质量标准。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质量常见问题防控相关标准规范,积极采用安徽省地方标准《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技术规程》中相关做法,并按照要求对容易产生质量常见问题的细部节点做好加强处理。

(四)加强验收管理。施工单位应建立各道工序的自检、交接检和专职质量员检查的“三检”制度,做好隐蔽工程验收。对于采用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措施进行施工的工序,施工单位应在隐蔽前通知建设、监理等单位到场检查、验收,并在隐蔽验收记录中予以载明。

(五)落实功能试验。屋面、卫生间及有防水要求的房间防水层、面层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分别进行蓄水试验,做好相关记录并留存影像资料;外门窗安装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淋水试验,做好相关记录并留存影像资料。

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安庆市建筑管理处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