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管处关于开展市本级在建工程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整治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04 浏览:2635
建管字〔2025〕46号
市本级在建工程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质量检测机构:
为深刻汲取近年来建筑保温材料安全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建筑保温材料全链条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高水平安全服务高质量发展,依据《安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庆市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住建领域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任务清单>的通知》,就市本级在建工程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保温材料施工进场检验检测
建筑保温材料施工进场后,应对材料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检查,尤其要对燃烧性能、导热性能等参数进行核验,确保满足技术标准和设计图纸要求。依据《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第6.2.1条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50411-2019》第4.2.2条、第7.2.2条、第8.2.2条的要求,施工人员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监督下现场对保温材料取样、送检、复验,导热系数(传热系数)或热阻、密度或单位面积质量、燃烧性能等检验检测结果必须在同一个复验报告中显示。见证取样应留存书面及影像证据备查,见证人员签字确认并制作见证记录。取样应保证随机性和代表性,并具备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标志。经检验检测达不到要求的建筑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对于重点工程项目,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到施工现场取样。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履职情况
重点检查建筑保温材料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不实结论,冒用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名义出具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
三、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工程各方主体工程质量责任和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落实情况。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各参建单位建立全过程质量安全管控制度,健全参建单位考核检查管理制度,强化对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履约管理,确保建筑保温工程质量。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要做好保温工程技术交底和安全风险告知,严格落实自检、质量员检查、工序交接检查制度,未经监理单位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严禁在施工环节使用易燃可燃建筑保温材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加强保温工程作业人员专业技能培训,推动技能培训与现场施工相互促进,有效保障外墙保温工程安全质量。鼓励因地制宜采用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
四、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控
施工企业要严格履行施工过程作业审批手续,指导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现场监护人员;及时清理周边可燃物,设置临时水源和灭火器材,严格控制火源,严防违规施工作业引燃建筑保温材料。采用聚氨酯等保温材料现场发泡作业的,应严格按照工序施工,落实防火、防静电等安全防范措施,保持良好通风环境。
五、严格验收把关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建筑保温材料的进场抽样检测资料应全面客观,未开展材料进场抽样检测、检测资料不齐全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非见证检测的建筑保温材料进场复验报告,不得作为质量验收依据。强化对建筑保温材料技术交底、质量文件、进场复验以及隐蔽工程验收等信息的检查核查。对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的,一律不得通过专项验收。
六、加强源头信息追溯
施工单位应运用数字化手段,记录进场材料信息,实现材料供应企业、产品技术指标以及材料进场、取样、检测、验收等信息可追溯,严格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全面。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整治行动,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切实保障建筑保温材料使用安全。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整治处罚信息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构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高违法失信成本,倒逼落实安全责任。对于因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问题导致的较大亡人事故和有影响事故,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主体责任。整治期间发生保温材料亡人火灾事故的一律提级调查。
特此通知。
安庆市建筑管理处
2025年6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