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委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13 浏览:1003
建质发〔2018〕408号
市重点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经开区建设局,市质监站,各建设、施工单位,各检测机构:
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升工程质量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的通知》(建质函〔2017〕1949号)等法律法规和要求,现就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委托质量检测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按规定作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委托单位,履行对检测质量管理的首要责任。
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业务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单独列支,但对施工单位提供的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测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
三、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检测项目不得委托两家及两家以上检测机构。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签订书面合同,不得签署阴阳合同。
四、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减少检测数量、降低检测标准,恶意压低检测费用;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和试验过程中弄虚作假。
五、各检测机构在承接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业务时,建设单位拒不签订委托合同的,检测机构要及时向辖区质量监督机构和主管部门报告。
六、监督机构在接到工程项目监督任务后,应通知检测机构参加首次监督会议,告知各项监督管理要求。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要加强对检测业务委托工作的监督检查。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新开工的工程项目非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委托检测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施工单位(包括分包单位)委托检测的只作为企业内部质量保证措施,其检测报告一律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评价和鉴定的依据。
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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