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纠纷调解
发布时间:2023-07-31 浏览:1793
《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纠纷调解规定(2023版)》自2023年7月24日起执行
一、计价依据解释办理
1.申请人填写计价依据解释申请表,注明工程名称、咨询事项、联系方式,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向市建管处提出申请。
2.市建管处正式受理后,向申请人了解相关情况并记录,依据计价规定对咨询的问题进行分析、讨论,形成初步答复意见,随后向省造价管理总站请示并报备。
3.市建管处向申请人作出计价依据解释。一般口头答复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特殊或疑难问题告知申请人适当延期。
4.对于工程所在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计价依据已说明清楚的或超出计价依据解释范围的不予答复。
二、造价纠纷调解办理
1.申请人(发、承包双方)填写造价争议调解申请表,注明工程名称、联系方式,加盖单位公章;阐明基本情况、争议事项、主张及理由、调解请求,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施工图与施工组织方案、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与招投标文件、现场设计变更与签证等相关资料,向市建管处提出申请。
2.市建管处正式受理后,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适当延长调解完成时限。申请人(发、承包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时间到场。
3.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市建管处制作《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协议书》,协议书载明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内容,并加盖申请人及市建管处公章。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建管处不予受理:工程所在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的;信访程序已经终结的;已经达成有效调解协议,就同一事实或者相似理由重复提出调解申请的;申请人未共同提交《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申请表》的;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供资料的;不适用纠纷调解的其他情形。
5.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申请人要求终止调解的,调解工作终止。申请人可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造价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