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提示函
发布时间:2024-10-08 浏览:496
建管函〔2024〕84号
市本级在建工程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现提示市本级在建工程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立即排查在建项目中特殊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手续是否按要求办理并取得合格文书,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后续我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一旦发现消防设计审查手续不齐全的情况,将移交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注:特殊建设工程的范围详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若对消防手续办理情况存疑,可联系市住建局工改窗口(网上申报咨询)0556-5701632;市住建局消防审验科(政策疑问咨询)0556-5701678。
安庆市建筑管理处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