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纠纷调解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31 浏览:1642
造价〔2023〕13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
造价纠纷调解规定》的通知
各市造价(定额)站: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纠纷调解处理机制,我们对《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纠纷调解规定》(造价〔2016〕20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附件:1.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纠纷调解规定
2.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申请表
3.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申请表
4.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协议书
2023年7月24日
附件1
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
纠纷调解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纠纷调解活动,及时、有效处理造价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造价管理部门印发的工程计价依据进行解释和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调解。
第三条 计价依据解释是指各级造价管理部门对其发布的相关规范、办法、指标、指数、定额、价格信息等内容进行答疑和补充说明。
第四条 造价纠纷调解是指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因国家、我省计价依据的适用产生争议,经双方共同申请,由造价管理部门通过解释、协调、组织协商等方式,促使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活动。
第五条 计价依据解释和造价纠纷调解应当坚持合法、自愿、平等、客观、便民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二章 计价依据解释
第六条 咨询人对计价依据有疑问、需要解释答复的,应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造价管理部门提出。
第七条 造价管理部门对计价依据的解释分为书面答复和非书面答复两种形式,非书面答复包括即时口头答复和电话回复。不能即时口头答复的,应在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电话回复,并将此答复时限告知咨询人。
第八条 咨询人要求造价管理部门出具计价依据解释书面答复的,经造价管理部门确认,可以进行书面答复的,咨询人应填写《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造价管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三章 造价纠纷调解
第九条 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发生造价纠纷时,应向工程所在地的市造价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省造价管理部门申请调解。
第十条 向造价管理部门申请造价纠纷调解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同为申请人,共同提交《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申请表》,阐明基本情况、争议事项、主张及理由、调解请求。
对属于受理范围的调解申请,造价管理部门一般应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适当延长调解完成时限,最长不得超过受理后3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一)身份证明材料;
(二)施工图与施工组织方案;
(三)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与招投标文件;
现场设计变更与签证资料;
(五)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调解申请,造价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的;
(二)信访程序已经终结的;
(三)已经达成有效调解协议,就同一事实或者相似理由重复提出调解申请的;
(四)申请人未共同提交《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申请表》的;
(五)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供资料的;
(六)不适用纠纷调解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二)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调解活动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申请人行使权利。
第十五条 造价管理部门受理纠纷调解后,应组织召开纠纷调解会议,申请人应按约定时间指派代表到场。
造价管理部门应安排本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工作人员主持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专业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参与调解,参与调解的专业人员均为调解员。
第十六条 纠纷调解会议应按下列流程进行:
(一)会议签到。参会各方按要求签到并填写相关信息;
(二)纠纷陈述。申请人对争议事项陈述基本情况、争议事项、主张及理由、调解请求;
(三)协商讨论。调解员根据纠纷陈述事项,向申请人说明相关政策、规定、同类问题解决方法,申请人作必要的补充陈述、申辩或举证等;
(四)调解合议。调解员根据申请人的陈述,对争议事项进行合议,并向申请人提出调解建议,促使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造价管理部门制作《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协议书》,协议书应载明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内容,并加盖申请人及造价管理部门公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申请人各执一份,造价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申请人要求终止调解的,造价管理部门应终止调解,并告知申请人可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造价纠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造价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落实工作经费,为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纠纷调解提供必需工作保障。
第十八条 各市造价管理部门应将受理的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纠纷调解相关资料汇总整理,并于每季度5日前将上季度资料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第十九条 各级造价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受理的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纠纷调解相关资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纠纷调解规定》废止。